第一条 为了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心助理研究员管理工作,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助理研究员在武汉体育学院及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的组织与指导下,参与相关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条 助理研究员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 申请人填写助理研究员申请表申请,并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教师的推荐函等资质证明;
2. 经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审核批准。
第五条 助理研究员具体评审条件与程序
1.助理研究员评审采取量化积分制,还需要参加笔试及面试。根据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需要的名额,原则上按2:3:5的比例计算出总分值进行排序,确定助理研究员名单。评定分数主要由量化积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三部分组成。量化积分由综合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级证书等组成。若总分值相同,面试成绩分高者胜出;
2.符合评选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助理研究员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不少于 1500 字的优秀事迹说明和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3.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
第六条 助理研究员所享受待遇
1.助理研究员任职期间的待遇根据承担本中心科研工作任务情况以项目绩效方式获得;
2.助理研究员按原年度计划任务进行年度考核;
3.助理研究员聘用期间取得的成果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可用于个人各类考核。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应遵守学校及本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使命感,锐意进取、团结协作。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应积极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提高本中心的社会影响力,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发挥作用。
第九条 助理研究员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维护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助理研究员资格。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 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 其他情况应予取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及其解释权属于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
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