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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管理规定
2019-03-29 06:5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的评估与管理,发挥研究员所从事研究工作的社会影响,创造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发展的良好环境,特此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兼职研究员在武汉体育学院及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的组织与指导下,参与相关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加入:

1.  热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  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  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研究员申请表申请,并附职称证件复印件或单位盖章的推荐函等资质证明;

2.  经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审核批准;

3.  兼职研究员与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研究员所享受待遇

1.兼职研究员以享受原单位(学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工资、补贴和绩效为主,聘期内的待遇根据承担本中心科研工作任务情况以项目绩效方式获得。

2.本校兼职研究员按原专业技术岗位参加学校的聘期考核。

3.兼职研究员聘用期间取得的成果可用于个人各类岗位考核。

4.兼职研究员可优先获得本中心或学校扶持政策,如在项目申请、组建团队、研究经费等方面获得支持。

第六条 研究员应保证聘期内遵守学校及本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使命感,锐意进取、团结协作。

第七条 研究员应积极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提高本中心的社会影响力,完成双方商定的科研任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发挥作用。

第八条 研究员聘任期间需以个人排名第一,或以本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SCI、SSCI收录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论文1篇,并申请1项省部级课题;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或获外源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产生10万元经济收益,或在国家队科技攻关与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或1项研究成果被省部级政府机关采纳应用。

第九条 研究员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维护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及其解释权属于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



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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